瀏覽單個文章
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引用:
作者Kiki Yeh
那像這個case,是不是應該可以考慮修法,比方相關單位沒收後,一定期限內車主不處理,相關單位就可以接管然後拍賣,要限制原車主不能買回,這個拍賣的錢就可以用來充實國庫,如此不是很好嗎?


限制原車主不能買回? 根本不可能吧
舊 2016-12-14, 11:57 PM #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arksnow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