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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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第 1187 條規定:
遺囑人於 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所謂繼承人之特留分,依民法第 1123 條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之特留分均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之特留分均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是什麼契約約定可以完全消滅配偶的繼承權?
這個婚結的真是用心良苦~
其他秀無限下限的部分就跳過好了。
引用:
作者lzarconlony1
去找個法律系的解釋給你聽好不好?
87分的水準也好意思說自己了解? 遺產分配是先看你未亡人有多少
遺產問題為什麼在民法? 都沒有思考?
要怎麼分配完全是看生前怎麼操作 你沒操作當然就是這樣
一個行為可以適用好幾個條款 看怎麼解讀
今天也可以不給你 甚至讓你到法院去主張那1/6也拿不到 要不要而已
配偶要用這條 先得是法定財產制 是台灣人根本就不注重這塊
沒約定就是自動採用法定財產制
如果約定也是可以讓你配偶都拿不到 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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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懂不懂婚姻制度阿 為什麼會規範到錢
就是為了良善風俗 如果不用法律做為最後防線
就有可能產生夫殺妻 妻謀夫的慘劇
所以一開始如果就拿不到 人就不容易產生這種動機
不過如果你的感情一定得靠法律才能處理 那我也是不方便說什麼啦
反正你家的事
法律是保障懂的人 不是弱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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