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C212
而且是先有婚姻制度後,才有婚姻法律的出現,
法律人用了一個詞「事實先在性」,我較認同,
如果同性戀者相互成家這麼有理,為何不早在千百年前就出現?
而是要在今天反過來再重新由法律去定義什麼是婚姻?
我還是要重申我一直講的.
同婚立法吃飽太閒!修法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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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比白人還早出現 結果勒????? 黑人平權是近代才爭取到
女人和男人同時出現 結果勒????? 婦女平權是近代才爭取到
所以你也要說婦女平權不早在千百年前就出現
而是要在今天反過來再重新由法律去定義
所以婦女平權立法是吃飽太閒?????
所以婦女平權無理???
所以黑人平權無理???
而且事實先在性是講先有事實 法律再來規範
在血緣上先有父子關係 法律再來給予規範(撫養 遺產 債務...)
連個孩子都沒生出來 或不是你的孩子 法律不須來做什麼規範 所以叫做事實先在性
但是這術語放在這而沒啥用處
還是你以為事實先在性是說 一個東西如果有理 他就會早在千百年前就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