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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164
引用:
作者EAC212
而且是先有婚姻制度後,才有婚姻法律的出現,
法律人用了一個詞「事實先在性」,我較認同,
如果同性戀者相互成家這麼有理,為何不早在千百年前就出現?
而是要在今天反過來再重新由法律去定義什麼是婚姻?
我還是要重申我一直講的.
同婚立法吃飽太閒!修法亦同。


黑人比白人還早出現 結果勒????? 黑人平權是近代才爭取到
女人和男人同時出現 結果勒????? 婦女平權是近代才爭取到

所以你也要說婦女平權不早在千百年前就出現
而是要在今天反過來再重新由法律去定義
所以婦女平權立法是吃飽太閒?????
所以婦女平權無理???
所以黑人平權無理???

而且事實先在性是講先有事實 法律再來規範
在血緣上先有父子關係 法律再來給予規範(撫養 遺產 債務...)
連個孩子都沒生出來 或不是你的孩子 法律不須來做什麼規範 所以叫做事實先在性
但是這術語放在這而沒啥用處

還是你以為事實先在性是說 一個東西如果有理 他就會早在千百年前就出現?
舊 2016-12-02, 01:00 P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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