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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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愛情是無法衡量 也不受法律規範的
法律能做的 就是肯認兩個人的關係是否願意公開 願意試著去保持長期的穩定
也只能做到這樣而已
至於愛情或性傾向 那是兩個人私領域的事
所以釋憲的重點 應該放在這種公開而穩定的關係 是否只能存在於異性之間
攙入太多無法客觀衡量的價值判斷 恐怕只會讓問題更複雜
現在衝突的其中一點就是 有太多人把結婚證書當成愛情證書了
以至於非拿到手(或阻止拿到手)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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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出發點都有它的參考價值
平等、自由、愛情等
並不是說以愛情為出發點就不行
我知道你的意思
當然或許是講道理太生硬
也容易陷入無止盡的論戰
所以該大法官就用比較感性的宣言來發布
(這不代表他們背後的考量和決定,就只因為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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