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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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ugobossxzy
我覺得這種事情放諸海內外
其實都十分常見
似乎只要司法部缺錢用
就能對美國各大知名企業下手賺上一筆
可是 私人公司要雇用怎樣的員工
也是私人公司自己的經營衡量
以"客戶3"的例子來說
這筆生意對小摩也挺划算的
台灣某間律師事務所
有不少將門子弟
據說因此做了不少國防部生意
台灣如果也搞個這種法案
絕對十分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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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雖然做合規業務有很大一部分是靠FCPA吃飯,
可是我真心覺得這就是一個典型美國政府吃飽太閑的法案,
尤其是美商在海外盈利,這應該是符合美國經濟利益甚至政治利益的,
外國要抓貪腐這應該是他們的事,與美國政府何干?
每次這種案件爆發,外國當事人往往都是被曝光的國家媒體報了幾天之後就全部不了了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