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議題上,先淺談『人權』
人權─基於人性的尊嚴,天生的情感,在
當今普世價值原則下獲得應有平等的權利。
但人權不等於無限上綱,比方:學生不上課的人權,吸煙的人權,不是無限制包容
就吸煙來說,吸煙有害人體健康,特別是二手煙問題,(室內三人以上工作與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菸害防制法)
所以抽煙的人僅就吸煙這部份需要受到限縮是合理的,法律生活及實務上未曾就因此傷害到吸煙人該有的真正基本權利 (如憲法說的言論自由等等等)
雖然同性婚姻基本組成要件─同男同女結婚,就是一般認知的百合/甲甲(想不到更好的用詞)
同性戀者與我們一般正常人具有同樣的基本人權,
但是同性戀者本身的行為及生活模式和一般正常人有諸多差異,特別是性行為這一塊是愛滋高危險傳染途徑。
在台灣甚至是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對這種事,產生爭議並提出異議是非常合理的。
當然贊同同婚者有權發表自己的意見,但往往以『人權』打壓其他反同婚者的意見,非常不應該也不應強求不贊同同婚的人改變看法,
這種人權不是真正人權,更是一種權利鬥爭工具。
所以,使用『平等權利』合理化同性婚姻的人,根本分不清楚什麼是『人性的尊嚴平等』或是『生活方式差異上的平等』。
很可惜,很多人把『人權』錯誤類比,動不動將不同的差異冠上『歧視』。
同婚同吸煙般在基本權利不受損害下,就某個區塊略略限縮。
引用:
作者dkjfso
原住民族可以打獵
其它公民無此權利
這是保障他們生活的差異
怎會是你認知的生活與我們無異呢
再者性病的傳染與姻婚的限制有何直接關聯?
可以同婚之後
異性戀者就會與同性戀者發生不安的性行為了嗎
所謂的危害究竟是否僅於想像
荷蘭等承認同婚的國家
有愛滋大爆發了嗎
不覺得滑坡滑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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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缪,這是你的認知。試問原住民以打獵為生?
同性戀高度愛滋傳染途徑,已世界公認,想大破大立另立科學規範,歡迎!
你終究分不清實質『生活方式上的差異平等』和『人性尊嚴平等』!
所以,使用『平等權利』合理化同性婚姻的人,根本分不清楚什麼是『人性的尊嚴平等』或是『生活方式差異上的平等』。
很可惜,很多人把『人權』錯誤類比,動不動將不同的差異冠上『歧視』。
不要用你的認知,所以然來論戰。請就我提出的人權見解,為你的同婚甚至你自己來試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