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C212
這種例子一直被拿出來...
我一直覺得很奇怪.為什麼不生前就分配好各自的財產,
非得要等到死了再來期待繼承?
異性婚同性婚都一樣,我都不希望法律過度干涉,
明明可以在世時處理,非得要等有人死了才在那裡爭繼承?
再說.. 明明非血源也是能立遺囑呀,又不是真的一毛都拿不到。
《民法》第 1187 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人家哭哭說自己多可憐就真的是多可憐?搞不好什麼有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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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講的都會講啦,你要說這種話,先調查這世上有多少比例已經先立好分配財產遺囑再來說。
你以為王永慶為什麼會被課那麼多遺產稅?
你以為那麼多打遺產官司的,都沒有立遺囑?
這個例子是得癌症,是有機會立遺囑,但如果是一個突然出意外過世的怎辦?
不要說二、三十歲,在這社會上到五、六十歲的,請問有幾個已經立好遺囑,分配好財產了?
講這個案例不是以可憐為出發點,有什麼內情根本就不重要,
是以法律對一個人的保障為出發點。
而且如果有實質婚姻的法律地位保障,是還需要立什麼狗屁遺囑?
隨便我們大家喜不喜歡同性戀,認為他們的性取向正不正常,
但他們就是活生生在這世界上的「人」,只是喜歡的是同性,這點就是事實改變不了!
是人就需要被法律給約束和保障,沒有同性戀就活該被打或是不能指定自己對婚姻配偶對象這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