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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531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買東西(我猜應該是相關雜誌?)附上的, 上面還標明非賣品, 不算宣傳品??
如果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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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公司可以主張,他們並沒有將附件光碟的所有權交給消費者,而是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授權消費者在家中播放,所以,消費者只能依照電影公司授權的方法使用光碟,沒有取得宣傳光碟的所有權,當然就不能主張要依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轉售附件光碟。為了保護自身權益,電影公司已在宣傳光碟上標明,「授權個人家庭使用,不得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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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很清楚了吧...
拍賣上有, 不見得代表這合法, 只是公司要不要抓, 要不要告而已...


裁判書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你可以查查有誰賣非賣品被判罰的
 
舊 2016-11-10, 06:04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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