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REFALCON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2&aid=496
唱片公司到底能不能主張電台或其員工轉賣CD侵害其著作權?這些唱片公司特製的宣傳CD為甚麼不可以任意流通呢?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著作權人雖然享有散布權,但第五十九條之一又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此為著作權法制所承認的「第一次銷售原則」或「耗盡原則」,祇要是原版的CD,任何轉售都不會構成著作侵害著作權。
本案的癥結在於,電台或其員工到底有沒有取得宣傳CD的所有權?唱片公司為宣傳,特製CD交給該電台播放,是以非賣品方式進行。唱片公司應該可以主張,他們並沒有將宣傳CD的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