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銀★(砍掉續練)
台灣不能改.....
除非原廠就這樣設計,不然準備吃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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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這種事情,只是要完全合法只是要送ARTC去檢驗..........
警察當然有權利開罰單,但依據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嚴格來說機車並沒有這項規定,因為遮雨棚是屬於棚頂而非外殼,到了法院法官是依照法律來判決發單是否撤銷,而非警察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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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車設備變更: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基準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
其他設備 照後鏡 1.應與車身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2.不得影響駕駛人視角。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排氣管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第1點、第2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第3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車身 車身外殼 原機車製造廠或機車代理商宣告該車型外殼已停產者,可更換同廠牌同型式系列外殼。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PCODE=K004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