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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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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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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yeric
那叫common law, 同居超過一定時間 即使沒結婚 也擁有婚姻效力
更不用說有孩子了

溫哥華就有富二代把洋妞 包養
結果過法定時間後 被洋妞弄上法庭說是common law
因為不肯自曝其中國的財產 後來房子都被判給女方

恩 只是女朋友喔!

問題是 他們不是男女朋友...
也沒肉體關係啊
至少一開始簽約時是沒有這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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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6-11-02, 10:25 PM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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