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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am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能不能快轉一下...

第一段-法律假議題:
正方:同志伴侶因為實際上的需要 得由法律賦予代理權 財產權等權利
反方:法律賦予代理權財產權的方式很多 "沒有必要"另立新法

第二段-沒說出口的法律假議題
正方:同樣的權利取得途徑固然很多 但希望比照異性伴侶以配偶的方式給與 因為這代表平等與認同
反方:要不要給予認同是我個人的自由 憑什麼要立法規定 個人覺得"沒有必要"

第三段-實際的核心問題
正方←為何需要這份認同?
反方←為何無法給與認同?

所以您是正方或反方?

詹森林是說傾向修改民法 不立專法
男女 夫妻 改為 當事人 或 雙方

引用:
作者eat&drink
那亂倫又該怎麼解釋呢?

為什麼亂倫也要結婚呢?本身已經是親屬,
撇除了先前講的法律上的權力、平等...bula...bula...

雖然法律有禁止,但那也是愛,也是與人無損,
那法律是不是應該將亂倫除罪化?

想起前幾天看到的...
https://www.facebook.com/randomtopa...3649377/?type=3

您所指的 亂倫 是指性 交 還是 婚姻?
近親性 交 跟 近親婚姻 要分開討論

以前的社會很多表哥 表妹結婚的
民法上 六親等內的血親婚姻會無效
刑法上 三親等內的血親性 交才處罰

引用自wikipedia

近親性 交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8%...%80%A7%E4%BA%A4

近親婚姻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B...%A9%9A%E5%A7%BB
舊 2016-10-28, 05:55 AM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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