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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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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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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erocat
美國在刑案上都是強制採陪審團的哦<<<<錯。
依據Bill of Rights,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是為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的"程序選擇權",也就是受審的人可以選由"陪審團"或"法官"來審判(決定是否有罪)。
(1)必須到一定程度的罪名才能選擇由陪審團來決定是否有罪。
(2)受審判的人可以拒絕由陪審團審判,僅由法官來審判。

其實有不少案子的受審人不想被"陪審團"審判,因為被判有罪的機會高於法官審判,所以會選擇僅由職業法官來審判。


同意,這點我講太快了。重罪才採強制,被告也可放棄陪審團的權利

學過法律不是代表我講的是對的,只是回應說我是認真去理解這些東西而不是單純聽媒體或自行幻想
舊 2016-10-27, 01:58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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