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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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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引用:
作者lfour
哈哈哈,美國在刑案上都是強制採陪審團的哦!他們都是錯的嗎?那我們的司法體系還真是超英趕美,不用司改了。就依你的看法,幹脆刑事陪審團都召集警察、法醫好了,肯定判原告有罪……警察 os:我搞這麼久,不判你有罪不是白幹了嗎?


還有啊,我不是看媒體資訊,我是有讀過法律的。兩者優缺點比你更清楚,沒人說陪審制完美無缺,但建議你先搞清楚"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後,我們再來討論會比較快

順便告訴你一下厚,行政權是人民選出的,幹不好就下台,立法權也是人民選出的,幹不好也是下台,唯獨司法權老百性根本是待宰羔羊,司法權遲早要開放給老百姓,只是用何種方式而已。


美國在刑案上都是強制採陪審團的哦<<<<錯。
依據Bill of Rights,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是為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的"程序選擇權",也就是受審的人可以選由"陪審團"或"法官"來審判(決定是否有罪)。
(1)必須到一定程度的罪名才能選擇由陪審團來決定是否有罪。
(2)受審判的人可以拒絕由陪審團審判,僅由法官來審判。

其實有不少案子的受審人不想被"陪審團"審判,因為被判有罪的機會高於法官審判,所以會選擇僅由職業法官來審判。
舊 2016-10-27, 01:53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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