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又要離題了
我知道本串是討論「依肇事責任比例論民事賠償所產生不合理的現象」
不過僅對於這則舊新聞裡的肇事責任歸屬,無關民事賠償,我的想法是這樣:
先排除司機於案發後移動車子進入停車格內的情況啦

某些貨車
車體龐大,
即使車輪確實有進入停車格內,
但是車體突出停車格外的情形也是有可能發生的
我們這邊的規定是,晚上9時至清晨5時,
除非有商業用途(搬家送貨等等),商業用途車輛禁止停在住宅區街道上
不知道你們那邊有沒有相關規定?
根據該舊新聞連結,事發當地已改為機車停車格,也許該路段確實不適合劃汽車停車格?

(高雄市博愛一路)
試想,假如某天晚上,我無酒駕無超速有開車燈騎機車,
因為路燈故障我撞到一台車體龐大的貨車,貨車沒有任何警示…難道車主沒有責任嗎?
是沒錯,即使因為路燈故障,我也應該能夠注意車體龐大的貨車,所以我肇事責任絕對跑不掉
這則2008年的舊新聞裡的機車騎士酒駕 → 肇事主因
然而無法得知小貨車款式,以及事發當時車體是否有超出格子
反正最後又是法官說得算啦
也許最後法官把肇事鑑定罵一頓也不無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