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有說明
http://cyd.judicial.gov.tw/show.asp?id=217
不過個人覺得,在法律專業術語摧殘和法官的專業歧視下
草案中的觀審員權限:
(二)權限:除受命法官外,其餘觀審法庭成員原則上不接觸起訴書以外之卷宗及證物,於訴訟關係人詰問或詢問完畢後,得請求審判長訊問被告或證人。觀審員、備位觀審員於評議時得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量刑陳述其意見,惟不參與法律解釋、訴訟程序指揮及證據能力有無之決定。
只是一個表面上的美化司法正義的藉口,充當一個人行立牌罷了
因為這種所謂的權限等同沒有權限,和一般的法庭參觀者只是多了個陳述意見和認定事實
而最終決定權還是取決法官
簡言之,法官還是想怎麼判就怎麼判,觀審員的作用就是,看啊,我有參考民間意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