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afena955
虎大第一則所引的新聞我詳看了...若該媒體報導無誤,其實是,

1.單純寫「車庫.請勿停車」,並不生違法問題,只是「不具法之效力」
2.若寫「請勿停車,否則後果自負」,該新聞指涉及《刑法》恐嚇罪,最重可處2年徒刑


以上二者 文字不同,語意及衍生結果自然互異;依在下研析,其實說第2點必構成刑法恐嚇罪嫌也倒不一定。

茲以依照「合法的恐嚇不是恐嚇」之法理來說,若是屋主堅稱「後果自負」意指「請勿停車,違者報警拖吊」(雖然依第1項也是不具「法之效力」,且警察也不必然會來拖吊)。

因行為人既無「以行非法的事加恐嚇於他人且令其心生畏懼」的主觀犯意和事實,應難以刑法的恐嚇罪嫌相縄,故就此顯然仍有商榷餘地...


供參考。

還有車庫的部份可能也是違法的,需要有使用執照才能拿來停車
話說現今的透天厝不知道有多少間有停車的執照.......
舊 2016-10-21, 05:46 PM #5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ainwens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