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大第一則所引的新聞我詳看了...若該媒體報導無誤,其實是,
1.單純寫「車庫.請勿停車」,並不生違法問題,只是「不具法之效力」
2.若寫「請勿停車,否則後果自負」,該新聞指涉及《刑法》恐嚇罪,最重可處2年徒刑
以上二者 文字不同,語意及衍生結果自然互異;依在下研析,其實說第2點必構成刑法恐嚇罪嫌也倒不一定。
茲以依照「合法的恐嚇不是恐嚇」之法理來說,若是屋主堅稱「後果自負」意指「請勿停車,違者報警拖吊」(雖然依第1項也是不具「法之效力」,且警察也不必然會來拖吊)。
因行為人既無「以行非法的事加恐嚇於他人且令其心生畏懼」的主觀犯意和事實,應難以刑法的恐嚇罪嫌相縄,故就此顯然仍有商榷餘地...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