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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by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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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742
引用:
作者gdrs
可以去檢舉警察局和首都都去檢舉,讓他罰錢罰到白做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
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已經打0800給首都客運,網站上留言要求處理,
並向交通警察網站 & 台北市政府交通首長信箱檢舉。
舊 2016-10-14, 12:38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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