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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馮滬祥被控12年前在家性侵菲律賓籍女看護,並火速買機票送被害人回鄉還給80萬元封口,事後辯稱被害人偷拿他的****塗抹自己下體栽贓,最高法院認定被害人陰道深處驗出馮男精液,很難靠手指塗抹辦到,且馮妻急著將被害人送出國有違常情,今維持更六審見解,仍依強制****罪判馮男3年4月徒刑,纏訟12年的性侵案,馮滬祥最終被判有罪定讞將入獄。
判決指出,馮男(68歲)2004年1月23日下午4時許,趁農曆春節大年初二家人都外出之際,性侵做完家事剛洗好澡的被害人得逞,被害人事後聯繫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職員求助,並驗傷報案,馮妻隨即拿80萬元給被害人還代買機票送被害人回菲律賓,後來法院開庭時,被害人隔海視訊改稱未遭性侵,馮男因此兩度獲判無罪。
不過高院更五審認為馮妻急著把被害人送回家鄉,有違常情,且被害人報案時或哭或氣,就像一般性侵被害人的情緒反應,此外,若被害人是拿馮男的****塗抹自己下體,精子應已死亡,無法游到子宮頸被採集到,認定被害人翻供不足採信,2012年底仍判馮4年徒刑。
馮男上訴高院更六審審理期間,堅稱被害人趁機取得他和妻子行房後的****,還刺傷自己處女膜誣陷他,目的是報復他妻子管教太嚴厲。馮男強調自己當時在講電話,不可能在短短7分鐘的空檔內完成性侵。
更六審合議庭調閱馮男手機與住處室內電話通聯記錄,確認馮男有20分鐘沒撥接任何電話,且馮男精液是在被害人陰道深處被驗出,不是用手指頭自行塗抹所能辦到,據此認定馮男有罪。
但因本案當時已纏訟10年,符合《速審法》第7條審理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有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權利、予以適當救濟必要時,應減刑的規定,2014年8月依強制****罪將馮男改判3年4月,最高院審理2年多,今駁回馮男上訴,維持更六審判決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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