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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nd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這麼快,不是號稱要尊重員工權益嗎?

理論上按照工會法,是可以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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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 3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
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
、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
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
,無效。
舊 2016-10-04, 07:02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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