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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堡壘原則」:誰硬闖我家 誰準備送命
「堡壘原則」引申出「住宅防衛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不只美國,西方文明很普遍的運用這個法則。而且不只住宅,有些地區進一步延伸至工作場所、私人車輛、車道。
這種觀念起源甚早,羅馬帝國已經有了。17世紀時,英國訂為法律,理由是「一個人的家是他的堡壘;每個人的家是他最安全的避難所」。為了保衛自己及家人的生命、財產不受侵犯及威脅,拿起武器或豁出死命與闖入者搏鬥,視為天經地義。
英國這個法律由移民帶至北美大陸,逐漸成為美國各州的法律。美國憲法修正案第4條也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得侵犯」。有些州的法律甚至明文規定,「只要屋主認為闖入者可能使用暴力,不論這種暴力多麼輕微,屋主都有權使用任何程度的力量予以制止、反擊,包括使用致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