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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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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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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daa
也有律師持相反的看法,引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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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雙方激烈扭打與緊急壓制過程中,我國法律(法院)應該要求行為人要注意的,只是不可以太違反比例原則,例如入侵者只是個國小孩童,屋主明知其可被輕易喝止與制服,竟然還用棍棒打破其頭,明顯超越合理防衛或避難手段,而造成入侵者與其犯行「顯不相當」的身體傷害或生命危險,才會加以處罰(即所謂防衛過當與避難過當)才是。
另外,正當防衛是以正對不正,「基本上,正當防衛無須考慮利益衡量,防衛的法益價值既使小於反擊所破壞的法益價值,仍屬正當防衛,例如:保護自己財產,殺死搶匪,防衛不過當。」(參林東茂,《刑法綜覽》,一品文化,第7版,民國101年8月,第1-115頁。這是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一對兄弟聯手砍死入侵的搶匪,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經再議而確定。有空時,我會把這個案子找出來,當做類似案例的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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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律師第一句就錯了,外國並不是一定「打死入侵者無罪」,很多堡壘原則都有設限,被認為很寬鬆的美國,都一堆人打死入侵者被判刑了,我貼的案例屋主甚至被判70年,怎會是打死入侵者無罪?
後面整段看起來就像是在強詞奪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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