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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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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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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bo5738
說白一點解識給沒念過法律的人聽

就是防衛過當 還是要賠給被害者 多跟少罷了
以下引述某法律系老師的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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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律師持相反的看法,引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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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雙方激烈扭打與緊急壓制過程中,我國法律(法院)應該要求行為人要注意的,只是不可以太違反比例原則,例如入侵者只是個國小孩童,屋主明知其可被輕易喝止與制服,竟然還用棍棒打破其頭,明顯超越合理防衛或避難手段,而造成入侵者與其犯行「顯不相當」的身體傷害或生命危險,才會加以處罰(即所謂防衛過當與避難過當)才是。

另外,正當防衛是以正對不正,「基本上,正當防衛無須考慮利益衡量,防衛的法益價值既使小於反擊所破壞的法益價值,仍屬正當防衛,例如:保護自己財產,殺死搶匪,防衛不過當。」(參林東茂,《刑法綜覽》,一品文化,第7版,民國101年8月,第1-115頁。這是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一對兄弟聯手砍死入侵的搶匪,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經再議而確定。有空時,我會把這個案子找出來,當做類似案例的參考資料。)

而本案入侵者身材比屋主還高大,又先動手,屋主還有懷孕的妻子要保護,整個扭打與壓制過程不到兩分鐘,...屋主徒手制服入侵者的手段,應判斷為沒有顯不相當才是,所以並沒有防衛過當或避難過當的情狀,所以並無過失,不是防衛或避難過當,所以不罰。法院就應該判其無罪,立即開釋之。

若法院研判其有過失,則可能是因為壓制一陣子後,入侵者早已經陷入昏迷,沒有反抗能力了,但壓制者卻因為驚懼害怕,還是不放手,而造成其窒息死亡的結果,認為其為防衛或避難過當。

法院此時仍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但本人認為法院若為如此的判決,誠屬後見之明的苛求,等於要求防衛人還要特別照護入侵者的生命與身體安全,這是完全沒有道理的(於屋主偶然發現,猝不及防,奮力抵抗,正拼命壓制入侵之匪徒之際,又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同夥,也不知道能否壓制住,我認為任何人處此情況,都應該是不會有空去探詢入侵者是否仍有知覺,而只會拚死壓制,不使其有加害其家人的機會才是),而且這樣會過度保護犯罪人,而不注重守法者的權益(即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可用手段,就被法院用這樣的判決大幅限縮了)。

而且,我國法律也並沒有要求正當防衛者,如本例之壓制者,負有照護不法侵害者的義務,還要時時探詢犯罪者有無受傷,是否呼吸正常,還要隨之放鬆壓制力道,保持其身心愉快,...不然就要論罪處罰。是不是?不可能這樣嘛。

法律只要求正當防衛者應負一般的注意義務,就是不可採取「顯不相當」的防衛手段而已。所謂顯不相當,就是不待調查即能明瞭其並不合理,於此案例,徒手壓制的防衛手段,哪會有顯不相當呢?

法院如果採如此的觀點,我認為都是後見之明,沒有設身處地,而且未免太過矯情,也過分苛責正當防衛人,而且極度限縮守法者可採的防衛手段,...等於要大家對於侵入者,放棄任何正當防衛手段,任其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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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http://blog.udn.com/vchen123/18507213
舊 2016-09-08, 09:29 PM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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