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法拍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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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隨風浮雲
擅闖他人民宅或強制打開別人的門,如果沒有刑事責任的話,那台灣的法官可能要死光了。
不然這樣子好了,你在四拍的時候買下來,然後點交給我,我加二成費用跟你買,所有過戶手續費我出。


刑法 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成立之要件:
一、積極要件:
第一. 要有侵入的行為 所謂「侵入」是指未得到要進入處所主人的許諾,擅自進入來說。
第二. 侵入係屬無故 「無故」,有人認為解釋上應指「無權」、「不法」兩者情形。也有學者認為「無正當理由」也就足夠了,不侷限於無權或不法。至於侵入的理由是不是正當,就留由執法人員根據客觀事實來認定。

只要有正當理由就不會被判刑,反而關門不讓你進去的會被判妨礙自由(強制罪)
舊 2016-09-07, 07:49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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