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erocat
檢察官說"如沒把握不造成車上人員傷亡應放棄射擊"這句話有錯嗎?
雖然警察執法需要強而有力的公權力,但有時候用槍的時機真的需要思考。
這次追逐影片還有在,上次雲林那個就剛買的就壞了。
一開始警察說對方兩次衝撞警方,
結果,檢察官看完行車記錄器影片,說對方沒有衝撞警方,到底誰說謊,上法院一勘驗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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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能要求檢查官沒把握法官一定判刑下,不准起訴被告可以嗎?
若被檢察官起訴的被告被判無罪時,能要檢查官撤職嗎?
當權力與責任不相等時,社會就會產生偏差。
還記得這起案件嗎?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方姓國中生**殺案
徐志皓和許家晉偷開主嫌徐志皓父親的車子出遊時遇上警察臨檢,因為無照駕駛,所以心虛開車衝撞員警,結果遭員警開槍制止,許家晉當場被擊中,子彈卡在第7節頸椎與第1節胸椎間,導致半身癱瘓[8]。同月25日,主嫌在家長陪同之下,與許家晉的家長在民進黨台北縣黨部與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賴清德立委、民進黨台北縣議會總召張瑞山議員、副總召陳永福議員召開記者會,要求國家賠償。[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