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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A級黑豬肉
我認為協會簽這種贊助合約是一件完全合理的事情。

選手要使用自己選用的物品,或是選用個人贊助商的物品,有拿掉 Logo 就不應該會有問題...

有點好奇是為何協會贊助商優先權高於個人贊助商?其邏輯是?
看誰先簽後簽?還是協會最大?
另外這樣個人贊助商的廣吿效益不就大減?

如果選手所說屬實,協會贊助商不能很好的配合選手,
這對贊助商的廣吿效益也不利吧.....難以理解廠商的想法
提供最好的產品與服務,幫助選手能有最好表現,不是才雙贏嗎?


另外協會的作法對贊助商恐怕也有傷
1.若要用到懲處才能逼選手用該產品,表示這家產品.........
2.選手用不慣應該請廠商主動積極服務,若還要選手先提證明,表示這家的服務....
舊 2016-08-18, 09:48 A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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