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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7
文章: 37
警政署說,近幾年多起員警追車、開槍執法造成當事人或民眾傷亡案件,因員警事後須擔負刑責及沈重的賠償

警政署都坦承有錯,法官也認為警察有錯,因此需負擔民刑事責任,民眾意見可真多

警察遇見拒絕臨檢逃逸,死命追,直接開槍打死----結果只是一個小屁孩無照駕駛心虛而已,有必要嗎?
警察遇見通緝犯,也是直接開槍打死---結果只是一個當小三被告通姦,因為剛好沒住在戶籍地址沒收到傳票被通緝

一個只是違規,一個只是可以易科罰金微罪的通緝犯,有必要這樣對待嗎?
並不是所有嫌疑犯都是十惡不赦,更何況有的只不過是嫌疑犯而已,都還沒判刑確定

台灣警察早已過度濫權,必要限縮是必須的,不然每次執法過當,受害者提出國賠,又是全民買單
當然有人又會舉例美國如何如何.....美國民眾可以直接購買槍枝,台灣呢?
台灣罪犯的危險性比美國低太多了,如果喜歡美國警察執法的方式,可以移民,但你要先受的了美國治安再說
 
舊 2016-08-11, 02:29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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