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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修正達4共識 台電6∼9年廠網分離 各區電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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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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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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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ON_12
所以還是你自己在補腦電業法沒寫的東西,
電業法有寫輸配電業、核能與裝置量20MW以上的大型水力發電業原則以公營為限,
但是跟本沒寫到其它的部份不準國營一定要賣出,
而是其它的部份民間可以加入競爭。
不準的是輸配電業也就是電網還去做發電業,
是要避免電網兼發電有可能優先調度自家電力或是卡別家發電業併網,
輸配電要兼公用售電業或是發電業要兼售電業這部份是可以的。
搞不清楚情況的是你
重點是發電廠,誰會關心售電這最不重要的一塊
我也可以告訴你現在電業法修後政府打算怎麼搞
台電業務日後會限縮到輸供網路這一塊
售電會朝現在電信業眾多小通訊行模式分切承接
所以現在台電售電這塊反彈很大
而售電業務和輸供、發電原業務落差過大,不會有人會有興趣接這塊
至於你沒有發現你講的矛盾嗎 ?
無論台電怎麼切,只要輸配,發電原屬同一系統
(不同事業部,仍屬同一公司,僅財會分離計算)
就會被質疑調度不公
所以政策現在規劃的打算,就是台電手上電廠能賣出就賣出
全送財團私營,就沒有調度不公的問題
然後再放個條款,禁止業務縮到只剩輸配的台電回頭搞發電
讓台電再也不能威脅民營化的電廠
一整個把台電肢解變財團的小弟,有沒有好棒棒
2016-08-06, 11:28 PM #
89
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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