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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ON_12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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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emon
實際規劃的目的

電網歸台電,發電廠除水力、核能國營外
其它電廠財團要就會出脫賣給財團,售電業務開放民間
所以台電售電業務人員影響最大
電廠人員售出民營影響則再過幾年才會出現

而重點發供配售不能交乂持股
電廠準備一一賣出而台電其它體系不能購回
這種情況電廠除了送財團還有其它選擇嗎 ?


所以還是你自己在補腦電業法沒寫的東西,
電業法有寫輸配電業、核能與裝置量20MW以上的大型水力發電業原則以公營為限,
但是跟本沒寫到其它的部份不準國營一定要賣出,
而是其它的部份民間可以加入競爭。

不準的是輸配電業也就是電網還去做發電業,
是要避免電網兼發電有可能優先調度自家電力或是卡別家發電業併網,
輸配電要兼公用售電業或是發電業要兼售電業這部份是可以的。
舊 2016-08-06, 08:50 P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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