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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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x1013 PRO
大哥
你解讀錯誤喔
勞基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正確的解讀是
每7天就有1天要休息,這1天就是例假
這例假不限星期一∼星期日的那一天
以各公司公告的為準,每7天排到的1天假,那天就是例假
舉例來說好了
你這個星期的排休例假是星期三
你星期三如果有出勤加班
資方要給雙倍薪資和找一天給你補休
這才是遵守勞基法
只是......呵呵呵
有的公司擺明就是不甩勞基法
有的公司亂解讀勞基法騙員工
至於勞工
有的是知道被騙隱忍著
有的不知道被騙還順便罵清楚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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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 公司並沒有公告哪天是例假,雖然打卡單上 (六日)打上(休例)
但其實以你說的:
星期的排休例假是星期三
星期三因某緣故有出勤,但因不可抵觸超過七日連續上班。所以星期四休假,公司則可把星期四當作是你的例假,因此不需給雙倍薪資和找一天給你補休。
簡單的說,員工想領例假加班都沒有機會...
 我們公司多半都想要多加班多領點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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