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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oxa9615
其實條文只有寫:
第三十六條(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後門在於....法條寫每七日,而不是寫死在周六或周日。 所以基本上勞工根本不會有例假來上班的情況!
公司只要強迫你不能連續七日班,勞工就不會碰上例假上班,跟不需要多支付薪水。
六日來上班....前後放一天例假,就不會抵觸法條,六日上班只能拿一般平日薪水而已,不會多給薪。目前我們公司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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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
你解讀錯誤喔
勞基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正確的解讀是
每7天就有1天要休息,這1天就是例假
這例假不限星期一∼星期日的那一天
以各公司公告的為準,每7天排到的1天假,那天就是例假
舉例來說好了
你這個星期的排休例假是星期三
你星期三如果有出勤加班
資方要給雙倍薪資和找一天給你補休
這才是遵守勞基法
只是......呵呵呵
有的公司擺明就是不甩勞基法
有的公司亂解讀勞基法騙員工
至於勞工
有的是知道被騙隱忍著
有的不知道被騙還順便罵清楚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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