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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xa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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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1,137
其實條文只有寫:

第三十六條(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後門在於....法條寫每七日,而不是寫死在周六或周日。 所以基本上勞工根本不會有例假來上班的情況!
公司只要強迫你不能連續七日班,勞工就不會碰上例假上班,跟不需要多支付薪水。
六日來上班....前後放一天例假,就不會抵觸法條,六日上班只能拿一般平日薪水而已,不會多給薪。目前我們公司是這樣的...。
舊 2016-07-29, 02:53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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