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_akemi
我的認知是...政府主動提解約,建商不會放過所有要額外賠給承租商的部分。
雖然不能如預期爽賺,但最後應該還可以小賺一筆...
最大的差異是...不用等到蓋完營運才賺回來,還可以馬上擺脫燙手山芋。
所以解約不會是兩敗俱傷,要不然採購兄不會一直拿採購法出來說嘴...
因為我也相信當初訂的合約應屬於單方面受益的不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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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單方受益!?
請問當遠雄履約期滿連蛋帶地都歸北市府時、請問是誰受益?
一個屢次流標的案子,好不容易終於有人來做時
執行到80%時搞坐地起價,請問是誰有問題 ?
這種搞法就像買1300宏達電股票的人現在告賣他的人詐欺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