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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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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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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1
所謂的基本受教權,是入學接受教育的權利及義務。
除非該學生被退學,否則何來被剝奪其受教權?

禁止體罰,不代表學生犯錯不能處罰。

妹妹小孩在美國,學校也常有教學活動,學生達成任務、目標,
就可以參加遊戲、看電影、拿獎勵... 等等,沒達成的禁止參加。
若犯重大過錯,立即送校長室,並通知家長馬上來校領回,
三次不來,紅單三張,學校可要求學生轉學。

天下雜誌的『芬蘭教育』這本書提到:
學校最常見的處罰方式為放學後留在教室裡罰坐,
反省不當行為或補寫功課,
如果有學生危及其他學童安全或嚴重影響教學,
則可面臨最長三個月的停學處分。

什麼是教育?除傳授知識外,獎善罰惡更重要。
以上的禁止參加活動、轉學、停學都是教育的一環,
若依某位的看法,啊~ 剝奪學生的受教權...
舊 2016-07-20, 05:17 A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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