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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LiC8e1e5I83
黃姓男子(55歲)84年間因毒品罪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入獄服刑10年,因表現良好,95年11月15日假釋出獄,但須接受保護管束10年。9年多來,黃男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目前已有正當工作,不料在去年12月19日,因酒駕與人擦撞,對方受輕傷,黃男酒測值為0.38,觸犯公共危險罪而被送辦。
且黃男現年已55歲,倘若入獄服殘刑,就算表現良好再度獲得假釋,出獄時已是風燭殘年;加上車禍另一方已表明原諒黃男,在法律量刑上有可憫恕之處,原審判處其有期徒刑2個月,雖已為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最低刑度,但尚有免刑的契機,因此給予免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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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是說, 酒駕量刑是依據你有沒有前科來定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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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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