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ZADAUS
那就酒駕累犯直接列為警示人物,監理站不准辦理過戶
順便再加一條連座法,凡借車給人導致酒駕肇事,車主需負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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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前就有了,目前酒駕處份期間是禁領牌照的
但第二條會有很大的立法困難
我借車給你的當下,你沒喝酒,誰知道之後你跑去喝酒,那借的人也要罰?
如果是這樣,那此法會讓民眾反彈很大,我認為幾乎沒有可能會立法院三讀通過
而且重點是,酒駕的人撞的應該大多是自已的車
因為正常而言,如果我知道我的朋友平時就有酒駕習慣
不用去立什麼法,我也不會去借車給他,除非這車我不想要了,而且也沒有多少殘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