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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人類居住與經濟活動的紀錄才是太平島被降格的關鍵因素。
關於人類居住問題,
仲裁庭認為過去確實有在太平島上關於捕魚與商業活動的紀錄,
但在過去太平島上活動的漁民都是來自海南,
並無所謂的「太平島島民」,
日本佔領太平島時的商業活動紀錄也是一樣的情況,
而現在在太平島上的戍衛人員嚴重依賴外地補給,
很難看見他們可以自身的生活可以被島嶼所支持。
仲裁庭認為公約引進專屬經濟區之目的並非是要給予一些微小的海上土地特徵有廣大的海洋權利(maritime entitlement),
也非是要鼓勵各國創造人工人口(artificial populations)來支持擴張,
「而這正是南海現在正在發生的」。
公約中有「礁」之存在的理由正是在於避免此種發展與阻止此種主動與有反效果之企圖。
第二,過去在南沙群島的人類活動皆是以汲取為本質,目的在於更好的利用島上之資源給海南、台灣、日本、菲律賓、與越南上的人口提供利益。
公約關於「礁」的之存在之目的,正是避免這些已被利用的土地特徵可以產生更多會海洋權利如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棚,進而侵害了原本人類居住的土地之權利或者人類共同遺產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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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此文的內容是轉貼
所以事實公約上已表明島礁之定義
並非只是自然型態上之定義
而是為了應付當前世界的外交來往與海洋活動以及航行自由
所造出的理性化的規範
為避免為了爭奪海洋權力而無節制擴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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