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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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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引用:
作者凱旋新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003號
○○○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當日中午12時52分許
,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遊戲伺服器共用頻道,以暱
稱「○○○」張貼「你有病就對了」、「垃圾小孩」等對
............人格評價俱屬負面貶抑之文字,公然辱罵暱稱
「XXX」之XXX,因而貶低XXX之人格、形象。.......


要告快點去告~~~~~~~~~ PO 這個有什麼用

人家不過講個幾個字 真受不了的話 就少上網就好了 網路上 本來一天到晚就嘴來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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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舊 2016-07-14, 06:12 P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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