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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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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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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然後還有民事求償的部分
舊 2016-07-12, 06:15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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