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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1,017
引用:
林妻提告通姦後,林男向台中地院法官辯稱,他當時與梁女全身赤裸在浴室,
是因為「要進去大便」,讓法官認為難以證明兩人有性行為,而以證據不足做
出無罪判決
。但台中高分院近日認為,綜觀全案情境,「若無姦情,孰人能信
?」
遂合併林男、梁女各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並需各賠償民事
賠償金80萬元。

一審是因為證據不足
所以判無罪

二審也沒看到補證據
法官自由心證判有罪

法院到底是不是看證據的地方?
舊 2016-07-11, 06:21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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