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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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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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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16
引用:
作者GOLDHAN
嘗像上面質疑的報案30分鐘才到,仔細分析這比較是警力分散下比較有出現的情況
首先,我不是質疑,而是多次事實,我最長等到第40分鐘我就放棄計時...
地點也不是什麼警力太分散的地區,就在台北市大安區。

或許有人會質疑搞不好是啥雞毛蒜皮的小事...
曾幾何時警務人員可以先自行評斷事情輕重緩急然後再考慮要多久到場?
舊 2016-07-06, 02:34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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