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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邊叫好的,希望以後被強姦時不要出來抱怨
現行的都市更新讓「法院如花瓶,判決如廢紙」,人民該如何自保?
http://www.thenewslens.com/article/...urce=social2016
引用:
文:彭至誠(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反迫遷聯線成員)
爭議重重的永春都更案等了好多年,終於在今年6月2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敗訴,撤銷原處分(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台北市政府卻於當日發出新聞稿,指出因為全案仍可上訴,並且依據行政訴訟法116條,如果只有起訴這個都更案市府會繼續推行,會與居民繼續協調。6月6日,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挖土機和工人們,卻開始拆除作業,不顧施工箱影響到不同意戶房屋的結構安全。上演了法院也擋不住怪手的荒誕戲碼。
然而,北市府對於判決的新聞稿相當令人困惑。法院不是判決市府輸了,而且撤銷原處分了嗎?為什麼還可以繼續進行都更案呢?難道只有最高行政法院說的話才算數嗎?
問題出在兩個地方,首先是台北市政府很明顯引錯法條。因為行政訴訟法116條只能用在判決出現前,但永春這個案子的判決卻已經出來了。一旦判決出來,便不會有行政訴訟法116條要不要停止行政處分執行的問題。因為被判決撤銷的行政處分會失效,竟然已經失效便意味著行政處分已經沒有了,就不會有要不要停止的問題,而是根本沒有行政處分可以拿來執行。
其次,原則上,判決在宣示或公告後,除了高等行政法院自己要遵守自己的裁判(行政訴訟法206條)外,在審理行政處分要不要撤銷的案子,還會引發所謂的「形成效力(行政訴訟法216條)」。也就是說原告、被告、和這個案子有關的機關,全都要乖乖遵守判決。而所謂的「判決確定力(行政訴訟法212條)」,則是原告或被告還能不能夠對同一個已經判出來的案子上訴或要求院再判一次的問題。
因此,一旦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說原處分撤銷,那就代表,被撤銷的行政處分效力會回朔到行政處分做成的那一刻起就無效,這和能不能再上訴是兩件不同的事。就算在最高行政法院北市府贏了,行政處分又因為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判決而重新具有效力,那也是北市府有在時限內上訴,並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出來他贏之後的事。
之所以要這樣詮釋上面各個相關的法律規定,是因為必須避免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或北市府逾期未上訴之前,行政機關因為繼續執行法院撤銷的行政處分,造成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情形,同時也避免最高行政法院若仍判決北市府敗訴,衍生出更多不必要的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訴訟,最終可能拿更多人民納稅錢,來彌補國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由此可見,北市府在新聞稿上的第二個理由:「能上訴所以行政處分還是可以繼續執行」,便是把「法院判決產生的效力」和「法院判決確定」這兩個東西給混在一起,同時漠視權力分立原則,產生讓人以為市府可以不理法院判決的錯覺。
北市府應要求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任何施工。同時,如果該公司建照還沒過期,那北市府應該自行撤銷建照核發的處分,而不是透過怪異的理由,製造法院如花瓶,判決如廢紙的荒謬現象。
現行都市更新條例,還造就了另一種法院也檔不住怪手的情形,就是所謂建商偷拆的情形。之前汀洲路都更案龍腦戶和最近被偷拆的三重林家被拆,便是很好的例子。在這種案例裡,建商憑著市政府發給的拆除執照便將不同意戶拆除,嚴重忽略了拆除執照並不會形成要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配合的義務。
除非,動用高度爭議、高違憲疑慮的都更條例第36條強拆條款,由政府代為拆除,否則當建商領有拆除執照,要拆別人房子之前,仍然要經過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如果沒獲得同意,便會造就違法拆除他人房屋的情形,這時候若屋主提告,拆除的工人和指使他拆除的建商,無可逃避的必須負起行刑事和民事的責任。
然而,縱使指使拆除的人和著手拆除的人,須負起毀損罪責任,卻因為毀損是輕罪,可以易科罰金和民事責任一樣可以付錢了事,而所需負擔的金額與都更案完成後所能獲得的利益相比之下,如九牛一毛。
這種違法逼迫他人參與都更的罪魁禍首,便是都更條例34條。依據這一條,建商可以不需要拿著不同意戶的權狀去聲請拆除執照,也使人容易誤以為:拿到拆除執照後,不需要任何同意,就可以擅自把別人的房子拆掉。
更嚴重的是,即便出現這種情形,也不影響到都更案的進行。因為,在都更條例裡,找不到任何一條規定,讓都更案的推行,出現違法或不當逼迫手段時,能停止進行。
相信沒人喜歡抗爭,但當法律和法院也愛莫能助的時候,人民能不起來抗爭?衷心期待政府能非僅用單一開發心態對待居民,讓所有人找到一條回家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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