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仔細看了條文,首先~~
【取消1月2日開國紀念日翌日、3月29日革命先烈紀念日、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10月25日台灣光復節、10月31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以及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等7天國定假】
這7天國定假日,我是沒放過啦,不知道這座的有誰公司有放這7天@@?基本上來這樣對我沒吃什麼虧。
周休這點,基本上我們公司早就是周休二日,但為了配合船期,周六會加班一天。
而加班費依舊勞基法計算是依39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資委會解釋是,加發一日工資視為加倍。如果底薪3萬的話,基本上加班費就是底薪x1,每個鐘頭加發125塊吧~變成假日加班,加班費反而比延時工作低。
修改過後變成:
【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休息日出勤工資,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1/3以上,第3小時起另給予1又2/3以上。工作4小時內,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至8小時,以8小時計算;超過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就是假日就算只出來一個鐘頭,最少也能領4個鐘頭,超過4個鐘頭,就算八個鐘頭,加班超過2個鐘頭,都用1.66計算。我覺得反而變得合理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