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acowave
問題是,我以前學的『密』約是不能公告也不能查的那種才要密約
要你就是把標題改成欺壓勞工條文,要你就是說可開放查詢
標題殺人法很好玩嘛?
這跟萬安演習那條不是一樣?
反正老闆都要上街了,弄個古惑仔對決如何,勞資對砍!
順便把這份文件下半貼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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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底下談就是密,把勞工擺一邊就是密,最後能不能公開查詢那又是另一回事,這種密談結果是法律輸出他能不公佈嗎?你在開我玩笑嗎?∼
老闆上街又怎樣?也只是等著被丟雞蛋而已,別忘了勞動部首要任務是保障勞工權益,不是保障資方權益,若依據勞動部的工作來說,這已經是瀆職等級,檢察官沒提起公訴都是瀆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