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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引用:
作者P&W
就是私底下與資方談妥條件後,然後直接強姦勞方,這不是密約這是三小?



問題是,我以前學的『密』約是不能公告也不能查的那種才要密約

要你就是把標題改成欺壓勞工條文,要你就是說可開放查詢

標題殺人法很好玩嘛?

這跟萬安演習那條不是一樣?

反正老闆都要上街了,弄個古惑仔對決如何,勞資對砍!

順便把這份文件下半貼上來
上傳的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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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6-06-30, 01:37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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