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acowave
不可能,企業主體營運與事實不符的狀況下,你會計敢這樣做,簽的上層就是背信罪
一張收據就搞定的事情弄成這樣會不會吃相太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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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因後果
1. 萬海航運先分別以公司及勇源基金會名義各捐款新台幣5000萬元至新北市社會救濟會報專戶「八仙粉塵氣爆救助專案」, 新北市府本來是直接要退回, 已經開出即期支票要退款萬海(勇源的部分則是凍結)
2. 萬海航運因新北市拒收"萬海航運5000萬", 所以再捐出5000萬元至「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衛服部也轉交新北市政府統一運用
3. 因為八仙粉塵氣爆救助專案捐款委員會的委員有意見, 擔心直接退回後未來萬海不見得願意再給, 所以1.5億元都列為「爭議款」暫時查扣,市府另開特殊專戶存放
因此未開收據(因為不被認定為捐款也不是扣押)。 也因此對於本要退回萬海的即期支票5000萬停止支付.
這次萬海只追"重複捐贈"的5000萬而不是總額1億5千萬,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這個數字?
表示他只是因為當初新北拒收後改捐衛福部, 所以要把捐給新北的收回.
除了那5000萬之外, 剩下的1億也仍然是爭議款, 萬海也不敢要收據或追回.
請問大家認為新北對這項爭議款5000萬到底是該開扣押收據還是捐款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