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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全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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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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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加倍」是什麼意思呢?過去「假日工資」的「加倍」計算是這樣的,勞動部會說,每月的月薪都已經給你一倍了,所以加倍的意思是:「只要再給你一倍即可」。過去許多勞工都覺得這種解釋很荒謬,因為比起平常日加班要多給1.33(加班前兩個鐘頭),1.66(加班兩小後以後)還少,後來在假日皆不願意出勤(得經勞工同意嘛!),逼得雇主只得給高一點的假日工資才有勞工願意工作。

但是請注意,目前這個休息日不是假,它是可以隨時被拿來加班的。於是,這會產生一個現象,就是所謂的「加倍」工資,將會比起平常日加班的工資還少(1:1.33或1:1.66),而且還是根據時數來計算的,不用給一整天的工資呢!如果我是雇主,在平常日晚上加班要給1.33或1.66,那我何不選擇在休息日給個1,不是更省錢嘛?相同的,雇主若用相同的錢,在休息日比平常日還可多用勞工幾個鐘頭呢!

於是我們這裡就看到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勞動部把一個在「正常工作時間」與「假日」之間的殘餘時間,偽裝成為一種「假」,說勞工會有很多的好處,但其實是方便雇主彈性的挪移工作日,並給更低的延長工時的工資。這樣做,不可能降低台灣已經過高的工時,反而給了雇主誘因(比平常日加班還便宜),讓勞工在休息日加班,總體而言會誘發更長工時!
舊 2016-06-27, 07:50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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