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r Member
|
近來家中的房子有建商來都更,
有關契約書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在建商的契約書有載明關於最後選屋的限制:
甲方(也就是地主)選定房屋與車位總價值,以本契約甲方計算應分得之總價值增減10%為限。
而後建商將又更改了契約變成:
出席選屋作業者,其選定房屋與車位總價值不受本案
約定以分得價值增減10%之限制。
但是之後建商送給政府的都更計畫書最後又載明了
申請分配時,權利人之實際分配價值為「更新單元與停車位」加總,
請各權利人以應分配價值之合理範圍(上下差距 10%內)進行選配。
權利人所選配之更新單元及停車位以位於同一棟為原則。
這種給政府的都更計畫書跟建商的契約有衝突時
最後應該到底是該依哪種方式分配呢?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