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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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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
引用:
作者Dz6810
所長被記了申誡2次,
那掉子彈的女警呢?
留幾滴眼淚就算了?

+1

新聞的風向球好像就是這樣

說真的、台灣槍砲罪其實很重
那排子彈隨便拿幾顆丟在你的車上、你就得吃上好幾年的徒刑
尤其又是警察搞丟的、是非常嚴重的疏失.......

結果新聞通通導向所長發飆、卻忘記搞丟子彈才是更嚴重的...

簡單比較、所長打人、頂多傷害罰金了事
搞丟的制式槍械子彈、落入任何人手中都是本刑五年以上重罪....
 
舊 2016-06-16, 09:40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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